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   告  李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082元,及其中新台幣49,075元自民國
10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政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