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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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被告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確認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