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並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