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十字弓壹把、弓箭貳拾肆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獲移送之十字弓一把、弓箭二十四支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告查禁之刀械,因無從證明被告乙○○、丙○○、甲○○等三人持有前開十字弓及弓箭,而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七八號)。惟扣案之十字弓一把、弓箭二十四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十字弓一把及弓箭二十四支,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告查禁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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