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三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十三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二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並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惟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八四八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剝離,應認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毒品單獨宣告沒收,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將此部分毒品沒收銷燬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