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三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上訴理由,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許石慶~B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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