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О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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