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與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六號被告 王德文 等所犯過失傷害一案相牽連,二案合併審判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法官王靜秋
法官郭德進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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