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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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洪三洲
洪森松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周杏被上訴人 郭有慶
郭順治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有林 被上訴人郭在
郭文勝 周露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文宏 被上訴人 洪祥茂
洪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南市善化區(原台南縣○○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善化區(原台南縣○○鎮○○○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蘇正賢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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