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林靜梅~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0~T32┌─────────────────────────────────────────────────┐│附表│││├─┬────────┬───────┬────────┬─────────────────────┤│編│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號│││││├─┼────────┼───────┼────────┼─────────────────────┤│1│參拾玖萬參仟壹佰│九‧00%│自89年11月05日│自89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零參元││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參佰零捌萬捌仟陸│七‧四五%│自89年11月05日│同右│││佰玖拾玖元││起至清償日止││││││││├─┴────────┴───────┴────────┴─────────────────────┤│本金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壹仟捌佰零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