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
上訴人乙○○
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侯靜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右被上訴人與甲○○等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倘非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均非原審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異議之訴事件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竟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揭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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