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文林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正本可按。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