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3998號債權人東莞大華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楊淑玲 律師債務人雙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零捌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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