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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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