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俊吉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2,986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擔任「煌祥食品行」之負責人,請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或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三、由安泰商業銀行於97年7月9日發函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說明聲請人可以接受的還款方案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四、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回覆信並未記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若對其負有債務,應提出證明文件。若無,亦應自債權人清冊中剔除;說明與債權人 吳尚謙 借貸之原因、金額、起迄日,並提出借貸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聲請人之債務總金額為1,185,990元,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務總金額為1,599,662元,與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及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金額不符,請說明以何者為準。
六、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5年11月3日起至97年11月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
⒈財產目錄:
①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又聲請人主張其分別於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有定期存款,並設定質押,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權利設定契約書)。
②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⒉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每月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主張每月有食、衣、住、行共計10,000元之必要支出,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九、聲請人97年度之薪資證明或上半年度扣繳憑單。
十、聲請人聲請前近5年內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一、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及檢附:⑴房屋貸款契約書。⑵房屋貸款繳納證明。
十二、請說明現戶籍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人使用。
十三、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而需為保全處分之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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