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8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抗告人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涂秀玲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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