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9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
(含)內以每個月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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