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87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花蓮市○○○街○巷○號)於97年10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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