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他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他字第11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以96年度家他字第111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