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8月16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5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