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8年12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1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2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4│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3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5│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4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6│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5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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