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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