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訴訟代理人 郭元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本件聲請人
僅表示「認有燒錄當庭全程錄音光碟內容之必要,俾以主張權利
」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並未敘明聲請錄音光碟之理由、用途,
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特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
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