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林建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光永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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