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林建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光永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