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吳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張瀚 中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7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6萬4,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萬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