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吳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瀚 中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7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6萬4,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萬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