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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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連陞
代 理 人 謝宗穎 律師
相 對 人 王玉泉
代 理 人 張寧洲 律師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北全字第3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56號、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抗字第333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抗告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