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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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63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被   告  翁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辦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之現金卡及貸款金額60,000元之「好康代償方案」
。現金卡貸款部分,依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第3條,
貸款動用期限自原告核准日起為期1年,利率則依週年利率
17%按月固定計息;而「好康代償方案」部分,依代償服務
約定事項第3條、第4條,利息以週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算
,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
攤還本息,若有遲延,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
告自上揭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詎其於97年3月9
日及10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
尚積欠本金45,0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
,依約定事項第8條,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僅於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支付命令後,在
法定期間具狀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狀之內容亦僅泛稱兩造
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103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15頁反面),核屬相符。被告雖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
,然曾提出聲明異議狀到院,惟綜觀該聲明異議狀所載內容
,並未否認上開借款,僅泛稱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本
院自難採信上開空泛之辯詞。是以,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
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
定,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
為1,000元。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及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
┌───────────────────────────────────┐
│附表:│
├──────┬─────┬─────────┬────────────┤
│項目│本金│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之起算日及計算方式│
││(新臺幣)│││
├──────┼─────┼─────────┼────────────┤
│現金卡│15,200元│97年3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無│
│││17%計算之利息。││
├──────┼─────┼─────────┼────────────┤
│好康代償方案│29,852元│97年3月9日起至清償│自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日止,按週年利率11│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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