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簡誌呈 即 簡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