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84號
原   告  秦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穆竟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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