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484號
原 告 秦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穆竟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貳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