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2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邱偉明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25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2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2,625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月14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如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5%計算
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注意事項、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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