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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