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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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劉連星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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