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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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捌││台│1│台│7││台│7│││竊│期月││中│0│中│上6││中│上6││││徒│73│地│偵3│高│5││高│5│││盜│刑││檢│1│分│易2││分│易2││││││署│1│院│││院│││├──┼──┼────┼─┼───┼─┼───┼────┼─┼───┼────┤││有壹││苗│7│台│3││台│3│││恐│期年││栗│0│中│上4││中│上4││││徒捌│7│地│偵0│高│3││高│3│││嚇│刑月││檢│4│分│易1││分│易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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