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石家珍
魏秋仁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錦松 右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