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贓號│有柒││台│7│臺│││││││執1│期月││中│9│中│0││││││矩7│徒│至│地│偵6│地│易5│4│同│上│6││物9│刑││檢│7│院│1││││撤回上訴││4│││署│1│││││││├────┼────┼────┼──┼─────┼─┼───┼────┼─┼───┼────┤│毒防號│施毒有捌│2底│台│8│臺│││││││品制執6│用品期月││中│毒7│中│上3││││││危條矩0│一徒│至│地│偵7│高│4│6│同│上│7││害例5│級刑││檢│5│分│訴8││││││5│││署││院││││││├────┼────┼────┼──┼─────┼─┼───┼────┼─┼───┼────┤│毒防號│施毒有伍│││││││││││品制執6│用品期月│││││││││││危條矩0│二徒││同│││││右││││害例5│級刑│││││││││││5│││││││││││└────┴────┴────┴──┴─────┴─┴───┴────┴─┴───┴────┘┌────┬────┬────┬──┬─────┬─┬───┬────┬─┬───┬────┐│搶號│有柒│7│台│8│臺│││││││執2│期月││中│4│中│0││││││矩5│徒│至│地│偵7│地│訴4│3│同│上│6││奪2│刑││檢│2│院│5││││撤回上訴││6│││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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