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張明輝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