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AGUSMEGAWATI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閎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