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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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313號
原 告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運輸倉儲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
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