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