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
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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