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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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億隆霖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如 送達代收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柏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金順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柏國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