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自緝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一七九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