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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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華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嵩崴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