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麥夏萌
代 理 人 辛佩羿 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管光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羅
補字第16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等情,有該
會覆議決定通知書、覆議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得
以釋明。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其訴
並非顯無理由。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