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28、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籍 斯瀚 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㈠、㈡增列:籍斯瀚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
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供稱自己施用 甲基 安非他命
之事實。其他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128、11
29號)。
二、核被告籍斯瀚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2次犯行施用前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揭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
竹簡字第997號判決判處3月確定、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6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
第1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
2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足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觀之犯罪事實一㈠查獲情形,係因被告涉嫌另案,且為
毒品調驗人口,被告主動坦承本部分犯罪行為一情,有警詢
筆錄可佐(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偵卷第5頁)。另犯
罪事實一㈡查獲情形,係員警巡邏發現被告乘坐之汽車飄散
愷他命味道而盤查,過程中詢問被告除吸食愷他命之外有無
吸食其他毒品,被告自承本部分犯罪行為一情,有警詢筆錄
可佐(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偵卷第9頁),可知員警
係發覺 施用愷 他命之犯罪嫌疑,被告主動供出上情。從而,
犯罪事實一㈠、㈡等部分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
件相符,均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上開前科素行,其高
職肄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
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
之決心,念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
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
第1129號
被告籍 斯瀚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居新竹縣○○鄉道○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籍斯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竹北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其他被判處
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後,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思悔改:
一於106年3月7日2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道○街000號居
所路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0時
57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查獲。
二於106年4月5日22時許,在上址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6日23時4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籍斯瀚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嚴瑜道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