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湯悅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華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