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莊陳文枝
訴訟代理人 莊宇森
被 上訴人 任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