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武恒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武恒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尤武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姓名「尤武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尤武恒」;及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2行關於「13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3時30分許」;暨證據欄增列「警員偵查報告1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
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
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隱私,未得告訴人 尤玉香尤寬吉 或其他居住權人之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及隱私,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聲請意旨雖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惟審酌被告無
故侵入他人住宅,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及隱私權非輕,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是本件仍有執行前開宣告刑之必要,而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許景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343號被告尤武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武恆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9日下午13時許,無故從後門進入位於屏東縣○○鎮○○路○○○號尤○淳(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尤玉香、尤寬吉之住處,致尤○淳受驚而躲入廁所,俟尤武恆離去後,尤○淳方告知尤玉香,尤玉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尤玉香、尤寬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尤玉香、證人尤○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照片9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尤武恆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請審酌被告無前科,並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檢察官李怡增檢察官許景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梁嘉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