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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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浩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原本及│「……可悉被告於持有大麻之際應已成│「……可悉被告於持有大麻之際應滿18││正本第2頁事│年,是其犯罪期間爰由本院……」│歲,確當依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予以處理││實及理由欄││,是其犯罪期間爰由本院……」││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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