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59號聲請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044號、第15745號、第16097號、第647號、第1821號、第2248號、第263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94年3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希望准予交保候傳,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