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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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嘉仁漢股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14044號、第647號、第1821號、2248號號、第2637號、第93年度偵字第15745號、第16097號),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應補充「被告與乙○○、甲○○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應就各共犯之所為負全部責任。」、「刑法第28條」。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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